原標題:蘭州市“雙管齊下”保障供應商履約
推動我市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持續發力
中國甘肅網12月27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記者 蔣 凌)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蘭州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落實采購人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兩項制度“雙管齊下”,推動我市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持續發力,減輕市場主體墊資壓力、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激發市場參與主體的活力。
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
“從落實采購單位主體責任的角度著手,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鼓勵采購單位結合項目實際在采購合同簽訂后立即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采購單位在購買貨物和服務項目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比例的預付款。
據介紹,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預付款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服務類項目,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為了滿足突發疫情情況和切實減輕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以約定預付最高可達100%的預付比例,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建設工程相關規定執行。根據《建設工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文件規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履約保證金多種形式并存
據介紹,我市還采取了以信用擔保為主多種形式并存的履約保證金收取方式。促進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科學化、規范化,鼓勵采購單位取消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
對于項目金額低于公開招標限額的或供應商信用報告等級較高的項目,采購單位可免收履約保證金,采用由供應商出具信用承諾函的方式代替履約保證金;對于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采購單位可以收取不超過10%的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單位按照中標供應商的信用情況適當降低履約保證金比例,具體比例要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列示。
供應商可以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多元化的非現金方式繳納或提交履約保證金,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且不得限定非現金繳納保證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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