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彥友
河西走廊處于干旱地區,有大小河流57條。清代河西走廊各縣大修渠壩,充分利用河水、泉水、山谷水來澆灌農田。河流所經之處,各縣、各渠之間經常發生爭水糾紛。爭水是河西走廊地區主要的社會矛盾,翻開志書史冊,便見歷朝歷代關于處理水事糾紛的史料。起初是個人與個人、村與村之間的小爭小斗,以后逐漸發展到鄉與鄉,縣對縣的大斗。河西許多縣志中特設《水案》一章,專載縣域間,上下游間爭水的糾紛。
民國時期河西地區的各種水利糾紛層出不窮。如1935-1947年,民樂、山丹兩縣共有的草湖壩灌區發生的一系列連環水利糾紛中,觸發爭執的重要原因,則是青海軍隊在此處駐扎所攤派的苛捐雜稅導致清代“按糧分水”制度的紊亂。在龍王廟爭當水利事務負責人則是糾紛的另一個誘因,民國酒泉洪水壩大龍王廟的“打芻牛”就是一個十分生動的例子。在第二期龍王廟體現的水利秩序中,洪水壩灌區的水利事務負責人原本由各渠代表按渠道順序輪流擔任,規則清晰且得到政府認可,在清末尚有重申。但到民國時期,各渠代表常為爭當水利負責人相持不下,只能在龍王廟以所謂“打芻牛”的方法予以確定。所謂“芻牛”,系用細木頭扎成松散骨架,中填亞麻草,相爭者各執一棍棒,在龍王塑像前同時敲打,何人最后一棒把芻牛打散使牛腹中的亞麻草散在地上,就是水利負責人。在龍王面前以類似抽簽的方法進行權力分配,似乎是爭議雙方都把龍王當作權威,從而為偶然的結果賦予神圣性。但事實上,經常是多個爭議方都聲稱自己最后打散芻牛并爭執不下,最終大打出手并釀成命案。
為緩解中下游之間的用水矛盾,于是此時期名目繁多的“水規”“水則”及“定案”亦相繼產生問世。針對當時黑河及討賴河中下游逐漸突出的水事糾紛,清雍正四年(1726年),為解決甘肅內部張掖、高臺、臨澤、酒泉、金塔諸縣的分水矛盾,駐甘肅巡撫年羹堯訂立了“均水制”。每年農歷四月、五月,上游不得引水澆灌,分別向下游放水五天和十天。為推行“均水制”,年羹堯除了動用軍事力量,還規定分水時主責官員官升一級,縣官掛州官銜。水規大似軍規,主責官員有權臨陣處置均水情況,官員不從者罷官,百姓抗拒者殺頭。均水制實行后,討賴河流域水事糾紛驟減。但由于清代以來水土資源利用方面的矛盾過于突出,違規偷水用水、掘渠開堰等行為屢禁不止,每每釀成嚴重后果,這些“水規”“定案”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水案的發生愈演愈烈。
黑河灌區水利不均,每年農歷四五月間,急需用水時,黑河上游在張掖、高臺等地的少數劣紳操縱下,攔河堵壩,澆湖灌荒。下游鎮夷和金塔毛、雙二屯,滴水不見,禾苗干枯,民不聊生。1726年,大學士、甘肅巡撫年羹堯入駐肅州,規定每年芒種前十日,由毛目縣丞以準道尹資格巡河,封閉張掖、臨澤、高臺等地的大小渠口,鎮夷和金塔毛、雙二屯,澆灌均水十日,永為定例。鑄有鐵碑,群眾稱為“鐵案”。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分州州同張某會同肅州州判徐某,判令臨水河“金塔壩得水七分,茹公渠得水三分。”清末以來由于酒泉的人口增長,耕地面積擴大,上游人士力圖推翻水案,重新修訂水規。民國11年(1922年),酒泉縣知事沈某奉安肅道尹王世相諭,會同金塔縣知事李士璋雙方磋商議定,每年立夏后五日,酒泉、金塔各得水5分,在茹公渠金上坪立案,分水時由兩縣各派員監分。但在實際執行中仍不能得到公允解決,金塔縣推舉鄉紳趙積壽赴省請愿。最后甘肅省政府主席朱紹良派員前來解決酒金兩縣歷年用水糾紛。宣布了分水的辦法:自芒種之日起,封閉酒泉討賴河各壩口,使水下流,救濟金塔麥禾10天;又從大暑五日起封閉酒泉紅水各壩口4—5日,救濟金塔縣的秋糧。此文立后,酒泉人仍不恪守,兩縣仍然紛爭械斗不止。械斗最激烈的一次酒泉人打死金西壩民工張萬錄,金塔多人受傷。
民國25年(1936年),甘肅省政府派林培霖、楊世昌二委員來酒、金徹查均水事宜,制定分水辦法,將酒泉立夏放水之期提前十日先由討賴河壩人民灌溉,至芒種第一日起,令酒、金兩縣縣長帶警監督,封閉討賴河各壩口,將水由河道開放而下,俾金塔人民按糧分配,澆灌十日,救濟夏禾。至立夏前五日起,如前法將紅水河開放五日,籍潤秋禾。為解決酒、金長期以來的水事糾紛,后經甘肅省政府主席谷正倫將解決金塔用水一事呈報中央,當時的水利部長薛篤弼飭西北水利林牧公司籌款16億元修建鴛鴦池水庫,這才從根本上解決了金塔縣人民長期用水的問題。
民國時期,酒泉各河系大都采用按糧分水,渠口的大小是以繳納田賦的多少而定的。在分水時間上大致有以下幾種制度:
一是點香制:點香制,即按一天十二個時辰燃香計時。這種制度在河西各縣普遍采用,酒泉各河系流域亦不例外。點香制是在“按糧分水”這一極不合理制度的基礎上,地主豪紳為了進一步限制農民的用水而產生的。這一制度實行后,表面上看起來都在“嚴格遵守”,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由于地主豪紳的操縱,吃虧者往往皆為貧苦農民。點香時則有干、濕、粗、細以及含硝藥香,香頭迎風和背風等之分別。還有用夾底香盒暗點整板烘炙加快上層香的燃燒速度及偷掐香頭和刮去香硬皮等種種舞弊現象,層出不窮。各分水口都有專管點香的人,農民稱之為“活龍王”。這些人大多由地主富戶充任。“活龍王”在點香之際,大肆勒索敲詐,農民在澆水時必須給這些人送肉、送飯、送酒、送煙,甚至直接送錢等,否則對澆水的時間百般克扣,極為苛刻。每逢澆水時,地主富戶總是澆得稱心如意,而普通農民卻不能澆到適量的水,干地的情況成為常事。有些地方除了白天澆點香水之外,晚上實行澆“亂水”,又稱“放炮水”或“半夜水”。即從“起更”“放二炮”開始至半夜雞鳴時,可以亂澆,不受限制。人多的大戶又可以借機搶澆,而人少力薄的小戶還是澆不上水。
二是干溝濕輪制:干溝濕輪制,即在規定的澆水日期內,不論有水或無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為一輪,如果澆到中間溝干了,第二輪水仍然從頭澆灌。此制度表面上看好像很有次序,實際上地主富戶常常仗勢截流,貧苦農戶田地則往往受旱。偶爾截澆者,就以“犯水”論遭到鞭打繩綁,還要罰錢、糧,罰服雜役。有時因“犯水”把家中的門窗器具都砸壞,人身和財物受到損失,事后還要罰款。
三是上輪下次和下輪上次制。該制度即是自渠首到渠尾或從渠尾到渠首依次澆灌,每從頭到尾或從尾到頭澆一次水為一輪。每輪的天數各地不同,有十天或十五天的,有八天至十二天的不等。這種制度有永久定案的,也有臨時議定的,還有混合使用的。混合使用者即第一輪水若澆不完者,第二輪即為下輪上次,就要自下而上地澆灌。在此期間,巡水的“差甲”為了偷賣一部分水,還要給上游有勢力的富戶送一部分水,即所謂“人情水”,以掩蓋其賣水的劣行。賣水又有常年和臨時的分別。在酒泉洪水片的有些地方,賣一寸香的常年水約可得一石二斗(約480市斤)小麥。當然這些所得都是私下議定的,并沒有什么規定。
在大旱時要舉行大型的求雨祈禱活動,發洪水時又要做酬神道場。討賴河水系每年在立夏分水時都要舉行“分水大典”,酬神演戲。還要大擺酒筵,邀請地方官吏和“頭姓”大吃一頓,稱做“散福”。立夏前一天,由鄉、保頭目和鄉紳參加,舉行水利、小差啟腳儀式。啟腳儀式后,水利、小差立即啟程,到渠首龍王廟舉行祈天拜水儀式,縣府要員焚香祭拜,致禱告詞。為慶祝開閘放水,在龍王廟連續五天舉行廟會,十里八鄉的農民都會趕到這里,每天唱戲祝賀,人氣十分旺盛。
開閘儀式。每年開閘前必須在河壩龍口以下討賴河河床上筑堰水壩。堰堵河水的壩民用樹枝裹挾沙礫,卷捆成巨大的“梢轱轆”,清理掉閘口上的沙礫,百余人一齊下到冰冷刺骨的河水中,借水勢將“梢轱轆”推滾到堰水壩位置,民夫奮力搏水,連續苦干數小時,直到河中余流完全堵入閘口為止。此時管水人員宣布某小口子壩耕地多少畝,實納糧多少石,應分水多少尺寸。堰堵大口子閘門,使小口子的進水量達到規定尺寸。其余之水則皆流入大口子堤。大口子水利有權給小口子壩分配一定量的多余之水,若稍允升高小口子閘口水面的寸數,流淌一夏一秋,小口子壩既獲益匪淺,一壩耕地和林木澆灌用水比較充足;若大口子水利加以阻攔,減少或不給多余水,就會使全壩莊稼林木受旱。
拜祭“吸妖”。嘉峪關市安遠溝村一帶歷史上水滲漏嚴重,水流過此地明顯減少,壩民迷惑不解,傳言有“吸妖”作怪。在閘口參加分水儀式的壩民,不顧疲勞,立即隨水趕往祀奉“吸妖”大仙的小廟前,擺上供品,叩頭膜拜。一位頭面人物整理衣冠,高聲念誦:“一壩蒼生膜拜吸妖大仙陛下:我輩草民,一向為善,勤耕苦作,不犯仙顏。今借寶境六個月,引接天降地賜之水澆田。祈請大仙多飲桌上美酒,少吸壩中濁水。蒼生民苦,哀哀禱告,拜于廟宮階前”。念罷,灑酒于地,行三跪九叩大禮。
牛骨示警。閘門開于立夏,閉于立冬。堰水壩和各閘門晝夜派民夫監護。為杜絕民夫為本壩之利暗中作弊,在龍王廟最醒目處立架高懸木匾,匾上有字:“盜水者領刑”。當時農民多為文盲,又在匾下懸掛一根錚亮牛肋骨作為警示。意謂盜水者將用牛肋骨活剝生剮,觀看了牛肋骨的壩民,莫不毛骨悚然,偷水雜念全消。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嘉峪關地區在用水管理上實行計劃用水,五十年代以行政區域按灌溉面積配水,六十年代實行“三改一建”(即改按行政區域配水為渠系配水、改過分集中輪灌為大水集中小水分組輪灌、改按畝收費為按方收費,建立群眾管理組織和管水人員)的制度。七十年代在“三改一建”的基礎上實行以畝配方、以水定時、按方收費、節約歸己、浪費罰款的制度。八十年代實行三級配水制,水管所配水到支渠、水管站配水到斗渠、村隊配水到戶,采用自上而下、先左后右、先高后低的配水辦法。1983年后實行過水票制度,之后逐步向著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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