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書:走進普通百姓生活世界的鑰匙
作者:張涌泉、李義敏(分別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浙江師范大學人文學院講師)
中國古代史書的編撰自開始便是一種國家行為,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禮記·玉藻》),史書編撰主要關注帝王將相和精英人物,注重政治事件,表現宏大敘事。受其影響,其他傳世古書也大抵是以社會上層人士為中心,著重表現上層社會的愛好和生活,而普通百姓的喜怒哀樂則基本被忽視。五四運動前后,梁啟超打出“新史學”旗幟,直指舊史學“曾無有一書為國民而作者”(《新史學》),倡導“近世史家必探索人間全體之運動進步,即國民全部之經歷及其相互關系”(《中國史敘論》)。隨后,顧頡剛在《民俗周刊》發刊詞中提出“我們要打破以圣賢為中心的歷史,建設全民眾的歷史”。新史學力求突破舊史學以帝王將相、社會精英為中心的研究模式,開始以微觀史、底層民眾史為研究重點,關注地方歷史和個體命運。然而,由于傳統史料普遍缺乏對底層民眾生活的關懷,新史學的“突破”往往限于紙上談兵,而找不到發力之處。
清末湯溪縣寺平莊魚鱗冊龍則珍字八十四號業主“戴水利會”。資料圖片
19世紀末以來,隨著吐魯番文書、敦煌文獻、黑水城文書及宋元以來契約文書等大批寫本文獻的陸續發現,曾經“不登大雅之堂”的民間文書文獻逐漸進入研究者的視野。與傳統的四部(經史子集)文獻不同,民間文書的創造和使用主體是普通民眾,記載的是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它們最真切地反映了普通百姓的生活面貌,是我們研究古代社會各階層經濟活動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最可寶貴的第一手資料,是逝去時代的文化化石和時代印記,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復制性,富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文化價值、文物價值。近年來,與古村落、古民居相生相伴的民間文書文獻面臨著湮滅散失的危險,亟待搶救性搜集、保護、整理和研究。
自2013年7月始,筆者所在團隊多次到浙江中部、南部開展田野調查,廣泛搜集各類民間文書。迄今為止,共購藏元明以來民間文書10萬余件,在此基礎上創建了“中國契約文書博物館”。這些文書地域上以今浙江中部、南部地區為主,另有部分涉及福建、安徽、江西、云南、山西等省,時間始自元代延祐六年(1319年),一直延續至20世紀80年代,跨度近七個世紀。內容涉及土地關系、賦役征調、民間借貸、司法訴訟、家庭婚姻、財產繼承、教育科舉、醫療衛生、會社組織、民間信仰、風俗習慣等諸多領域,幾乎涵蓋了當時社會歷史的各個方面。從這些原生態的民間文書中,我們可以復原豐富多彩的民間社會生活。
乾隆二十年四月廿二日鐘山麟等為稟明存案以免后害事呈狀(局部)。資料圖片
再現傳統鄉村復雜的地權交易
在古代農業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國家賦稅的主要來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圍繞土地的占有、使用、買賣等形成的契約文書,存量頗豐,其記錄古代土地交易、產權轉移的真實情況,可以再現中國傳統鄉村特殊而復雜的地權交易。如傳統史料中的“民田”一詞,通常與“官田”相對而言,指民家私有的田地。而在清代浙江蘭溪的民間土地買賣契約中,“民田”卻衍生出特殊的含義,系指擁有“田底權”的田地,與“客田”(擁有“田面權”)相對。民、客田用語上的區分,表明土地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分離已成為清代蘭溪地方的鄉規俗例,且“田底”與“田面”的“活賣”與“絕賣”也已成為普遍現象。于是,蘭溪民間土地的交易呈現出各種各樣的類型。
土地作為民眾生活的主要來源,業主一般不會將其出售。即使訂立賣契,只要未注明“永無找贖”,通常仍是“活賣”。原業主可以委托中人,借口賣價不符或地價上漲,另“立找契”(或稱“立找札”“立疊札”),進行一次或多次的找價,直至“立杜找契”,言明“自杜找之后,永無再找”。有的田主在立賣契時,則書明“十年后原價贖回”“如備原價,不拘遲早,即便回贖”等語,希望經濟好轉后將其贖回。當然,業主因無力經營等原因,可以保留“田底權”,立“召租契”,出讓“田面權”給佃戶,以定期收取地租。而擁有“田面權”的佃戶則變成“二地主”,可以不經地主同意,將土地再佃他人,隨后亦可找贖,甚至立“杜頂契”,變賣土地。業主確因“少錢正用”,也會出讓民田的“田底權”,但有時以“少田耕種”為由,在“立推札”的同時又“立租札”,以保留田地的使用權。田主急需大筆資金時,可“立典契”或“立抵押契”,以解燃眉之急,待他年將本利一并結算,將其贖回。田地出賣既久,無力回贖,則會“立截賣契”(或稱“杜賣契”“絕賣契”),至此成為“絕賣”。以上各種類型的蘭溪契約文書,僅是數以萬計的民間文書中的冰山一角,現各地遺存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契約文書,名目繁多,內容豐富,都是長期以來老百姓在處理具體社會關系活動中形成的原始記錄,體現了民眾應對復雜現實生活的智慧。
清末蘭溪縣城區二坊魚鱗冊。資料圖片
還原基層社會制度運行的實態
正史、實錄、會典、方志等載明了各項制度條例,但制度的運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調整。傳統文獻通常缺乏這方面的記錄,民間文書、地方檔案則詳細記載了基層社會的情況,可以彌補傳世典籍的不足,還原當時制度運行的實態。
當民眾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契約,又調解無效時,將會訴諸官府。中國契約文書博物館收藏有兩大宗清代浙南訴訟文書,一卷為《驚天雷——清乾隆年間(1752—1757)松陽縣主佃互爭墾地案》,總計139件;另一卷為《清嘉慶年間(1814—1820)青田縣陳氏、金氏等互控山林案》,共63件。兩宗文書形成于清乾嘉時期,案件均持續五年以上,在案人員呈現多方介入的形式,互控過程時常隨原、被兩造利益的轉變而改變訴爭的主題,將基層民眾“打官司”的實態展現得淋漓盡致。從一件完整的訴訟卷宗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的年齡、住址、鄰眾、社會關系、身份狀態、經濟情況等諸多信息,也能看到縣官、原差、書吏、代書、家族、地保等各種職役群體和在鄉系統對案件的處理和態度。伴隨著地方群體的介入,各方力量展開激烈的博弈,使得案情曲折復雜,而大清律例往往并無明確條例可依,州縣官在審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靈活的策略處理這類糾紛。由于地方瑣碎案件,并非要像重大案件那般轉審核查,程序反復,故而大多書吏和幕友對其并沒有過多的修飾和雕琢,這就使得一幅真實的鄉村社會圖景展現在我們面前,成為洞悉基層制度運作的一個窗口。
勾勒古代農村的經濟結構
明清時期農村各階層土地占有量多少,不同身份農戶擁有土地的類型、所處位置等具體情況如何?傳統史料關于田土數據的記載,往往是二次描述,或多或少和史實有些差距,并不能很好地解答該問題。古代的魚鱗圖冊作為各地最精細的地籍檔案,詳載土名、四至、等級、類型、畝數、坐落位置,以及業主、居住地等信息,是分析古代農村經濟結構的珍貴史料。但明清時期業主跨都、圖、莊占有土地的現象十分普遍,故要落實每戶土地占有量,就必須將全縣魚鱗圖冊的數據全部統計后,才可將各業主的土地準確歸戶。而僅靠幾冊或數十冊魚鱗圖冊統計各業主的土地數量,是無法確知各戶土地的實際占有量的,這一點,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因資料的不完整性而難以做到。
幸運的是,浙江蘭溪縣、湯溪縣遺存了1182冊魚鱗圖冊,皆為太平天國起義后重新編造,幾乎是同時期較完整的兩個縣的地籍資料,是目前已發現的中國最完整、最系統的古代地籍檔案,基本保留了整個縣各業主的信息及其所擁有的地塊信息,大體可以落實每一業主的土地實際占有量。根據這批資料,我們可以運用大數據統計,將業主在各圖、莊擁有的土地準確歸戶,從而確定每一業主的實際土地占有量,落實所擁有土地的類型、等級、所處位置及數量等信息。然后,根據業主身份進行分類,如將公產抽出,單純對民戶業主所擁有土地進行量化分析。內容包括各業主平均土地占有量,土地占有量的層級分析等等,最大、最少的土地擁有者是誰,再采取基尼系數對土地分配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從而以土地占有情況為依據,才能準確揭示當時農村的社會層級結構。
展現豐富多樣的民間基層組織
明清之際,在官方組織的基層系統之外,民間自發形成了家族性或非家族性的各類社會組織,如會社、會館、會所、鄉族等等。這些民間組織在凝聚人心、消解糾紛、救貧扶弱、維護地方穩定、抑制貧富差距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補官治之不足”。其中,尤以民間會社數量最多,種類最豐。這些會社擁有會眾的同時,往往也擁有會田。這些土地主要來源于會眾的捐助,也有少量來自購買。其所得收入除繳納必要的賦稅以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其活動的開支和會眾互助。每個會社都承擔著一定的社會功能,弄清一個地方的會社規模、資金來源以及組織結構,對理解基層社會系統至關重要。
我們曾對湯溪縣寺平莊魚鱗圖冊進行統計,僅一莊的民間會社就多達38個。諸如初四會、上元會、冬至會等節日會,大皇會、土地會、觀音會、關帝會、禧神會、振興佛會等宗教會,水利會、茶會、橋會、泉井會、松樹會等其他類型的會社。對蘭溪城區二坊魚鱗冊的考察說明,其田土除社倉、糧房、班房、驛站、城隍廟等官地外,民地業主大都為會社、祠堂等,主要集中在鄭、郭兩氏。鄭氏會社尤多,如鄭會、鄭宮燈會、鄭祠燈會、鄭智十燈會、鄭小冬會、鄭余慶會、鄭義六墳會等;有的會社名稱雖未署鄭氏,然由鄭氏家族某戶所值或分得,如鄭瑞聲值東岳會、鄭康值東岳餪壽會、鄭康值敬圣會、鄭康值文武會、鄭耀值土地會、鄭殿欽值新百子會、鄭修甫值玉皇會等。較之鄭氏,郭氏會社有與其類似者,如郭土地會、郭燈會、郭十七燈會;亦存相異者,諸如郭義祀會、郭斯文會、郭本保會。另有城隍會、天仙會、普佑會、胡公會、槐樹會、烏飯會、琉璃會、通典會等亦見于冊內,民間會社蔚然大觀。通過對魚鱗圖冊中每個會社的田土數據進行統計,可以研究出整個縣域民間會社的種類、規模、分布等具體情況。
了解民眾語言使用與書寫的習俗
圖一
圖二
圖三
從魏晉之際的吐魯番文書到宋元以后的契約文書,民間文書時間跨度長,地域涉及范圍廣,抄手大多來源于社會底層,人員復雜,且未經后代校刻改動,真實地反映了千百年來中國人漢字書寫的狀況,其中包含著數量龐大的方言俗字,有助于我們厘清漢字發展的脈絡,勾勒具體漢字演變的軌跡,了解今天使用的許多簡化字的來歷。比如《中華字海》收有“藔”字,稱其“音義待考”。在浙江麗水石倉鎮的清代契約文書中發現許多同一地名“藔”與“寮”互見的情況,如指稱同一地名的“灰寮”又作“灰藔”,“和尚寮”又作“和尚藔”,“煙寮”又作“煙藔”,“大寮莊”又作“大藔莊”等,由此我們才明白,原來“藔”就是“寮”的增旁俗字。“寮”本是一種小茅屋,屋頂多用蘆葦、荊麻草、稻草、杉樹皮等覆蓋,因而民間文書常常增加“艸”旁寫作“藔”。這個字民間文書及現當代的方言俗字中還有寫作“簝”“(見圖一)”“橑”“(見圖二)”“(見圖三)”等形的,或變其形,或變其聲,顯然都是由“寮”演變而來(詳見郭敬一、張涌泉《釋“藔”》,《古漢語研究》,2019年第1期)。借助于民間文書中的豐富用例,一批疑難俗字能夠得以破解和系聯,它們的演變關系得以明確。
現今民間文書的整理和研究,時常出現文字釋讀的錯誤,直接影響到對文本的理解。文字誤識的背后,并不是簡單的識字問題,而是缺少對漢字演變規律和民間書寫習慣的把握。而通過考察民間文書方言俗字的演進、書寫習慣的變化,可以了解文化的變遷,知曉各地的差異,從而更深入理解民眾的生活。
總之,大量具有系統性與連續性的土地、財產、稅賦、法律、商業、民俗、教育的民間文書,是零距離接觸民間社會的歷史檔案,成為研究產權關系、賦役制度、基層組織、鄉村社會、文化教育、語言文字的最好資料。我們從中可以看到“人的歷史”,感受到“活的制度”,真正走進歷史上普通百姓的生活世界。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浙江魚鱗圖冊的搜集、整理、研究與數據庫建設”〔17ZDA187〕階段性成果)
《光明日報》( 2020年03月02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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