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印發《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
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喆)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促進大遺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國家文物局編制印發《大遺址利用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試行期兩年。
《導則》指出,大遺址利用應遵循“堅持保護第一、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采取多種方式科學闡釋文物價值,提升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協調文物保護、文化傳承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環境提升的關系。
《導則》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鼓勵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大遺址利用的多部門協調機制、文物補償機制、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參與宣傳推介、設施建設、游客服務、文化策劃、產業發展等大遺址利用活動。
《導則》明確了大遺址利用應具備的基礎條件:文物保存現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確的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能夠履行大遺址利用或監管職責。文物保護規劃已經公布實施,或文物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已公布執行,保護、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確。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已編制中長期考古研究工作計劃;有固定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承擔考古工作,并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同時明確了開展大遺址利用工作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完成的工作:將大遺址及其周邊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梳理文物價值內涵和地區資源要素,明確大遺址所在區域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主體功能分區、公共文化體系等,協調文物保護與國土空間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標體系,保障大遺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及其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的關系,明確權責。組織專業機構科學評估大遺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響和風險,提出對策建議。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空間范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物權,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方式、強度。需要獲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評估大遺址利用的資金需求,明確資金來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導則》強調,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主動參與大遺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闡釋文物價值,積極轉化考古成果,向公眾普及文化知識。承擔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制定利用策略,明確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各方權責、管理運營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會公布。
在確定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時,應重點評估大遺址的類型、文物價值、脆弱性,保存、保護、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現狀,相關自然與人文資源,及其利用情況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與公眾需求、機構建設與政策執行能力、周邊區域建設發展現狀等。
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文物本體、文物環境、考古與科研成果、歷史文化信息和保護管理成果等六種類型。
《導則》指出,根據利用目的和文物影響程度,大遺址利用可分為大遺址價值利用、大遺址相容使用兩類。價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展示、科學研究、傳播教育和產業轉化。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憩休閑、社會服務、環境提升和產業協調。
《導則》還明確了,采用價值利用方式和相容使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做好的工作。同時指出,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督察和效果評估,及時發現大遺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落實整改措施,并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導則》規定,發生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威脅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和利用方式和內容過度娛樂化、庸俗化,嚴重影響文物價值,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況時,直接責任主體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立即停止大遺址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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