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出版如何防范版權法律風險
□王慧麗
在出版業發展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侵權現象。對于出版社而言,一旦陷入侵權糾紛,會付出很大代價。因此,在出版過程中,出版單位應增強自身著作權保護意識,在圖書出版之前盡可能發現相關著作權問題并予以規避,盡可能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侵權種類多
日常需警惕
新修改《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對于圖書而言,著作權糾紛中涉及的主要是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美術、建筑作品等等。主要的侵權行為是抄襲,也就是“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許可使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等。抄襲是出版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侵權行為,也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認定抄襲,需要從數量上和實質上來確定。新修改《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適當引用”做了規定,是否屬于抄襲,就要判斷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實踐中,關于抄襲的認定較為復雜,也曾有因字數并不多的相似表述產生侵權糾紛。
出版從業者同時還要注意插圖的侵權問題。在圖書中,插圖既有漫畫形式的,也有攝影作品形式的,兩者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插圖未經許可使用、未支付報酬的案件也很多。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不少作者對插圖的著作權意識還很薄弱,經常會在網上搜索一些相關的圖片直接放到書稿中,比如下載攝影愛好者拍攝并上傳到網上的風景圖片,一些游記中的圖片等等。插圖除了涉及著作權,對于一些人物圖片來說,還可能涉及肖像權。
未經許可將已發表文章選入作品中,同樣構成侵權。對文學作品而言,不可避免地會選用一些優秀的、著名的文章,對此進行介紹、評論。還有一些匯編作品,將主題相近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這些選文和納入匯編作品中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對于一些難以聯系到作者的作品,可以嘗試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解決。
堅持原創當先
履行應盡義務
出版物侵權,出版單位有沒有責任?是不是可以以“文責自負”或者合同中的著作權保證條款來免除責任?都有哪些規避措施?
實踐中,有的著作權案件可能是出版單位具有明顯的侵權行為,大多數案件是出版物的作者侵權,但著作權人在維權時,常常會把作者和出版者一同作為追訴對象。
就出版社的編輯而言,要承擔合理注意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出版者應對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合理注意義務在法律上確立了編輯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出版者無法僅僅以“文責自負”來規避責任。但如何界定“合理”?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該《指南》第5.5條“出版者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規定,“判斷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原告主張保護的作品知名度、被訴侵權出版物類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訴侵權內容在原告主張保護的作品或者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第5.6條和第5.7條分別具體規定了出版者未盡到和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主要涉及的內容有出版合同中作品的作者姓名是否與實際署名一致、演繹作品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授權、是否與較高知名度產品大量重復等情形,同時還有“其他可以認定出版者盡到(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形”。
那么,編輯如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呢?首先,根據《指南》的具體規定,尤其是羅列的幾項特定情形,進行重點審核。在審稿時,重點看正文中是否有腳注、資料來源,文后是否有參考文獻,并與作者溝通確定是否所有引用的內容都標注了出處,是否有大篇幅引用的內容。
此外,編輯的經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有的書稿行文風格突然轉變,出現“本文”“本研究”,或者結構上很像論文,這時就需要警惕了,最好復制一兩句較為典型的話在網上查詢。筆者在工作中經常這樣驗證,不少都能找到出處,從而判斷引用量的多少。出版單位也可配備學術不端檢測系統等檢測工具。總之,編輯要多存疑,多查證,多溝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盡可能避免著作權侵權問題。
未雨綢繆先預防
版權使用合理化
規避著作權風險,首先應在合同上進行相關規定,合同中應清晰寫明作者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證條款,如:“著作權人保證擁有本合同授予出版方的全部權利,保證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著作權人違反前述保證的,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出版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雖然在發生侵權行為時,出版單位不能因為該條款免除責任,但可以憑借該條款向作者追償。
編輯在組稿時,給作者發送的交稿須知中應提醒作者在撰寫圖書時要注意著作權問題,如不要大量引用,引用他人成果要注明詳細的資料來源等等。
而且,作者引用的內容一定要注明出處。新修改《著作權法》中“權利的限制”規定了著作權權利的限制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該條針對的是教科書。由此可以看出,有的引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無論是否需要支付報酬,都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因此,要告知作者,凡是引用的內容,務必注明出處。
對于書中的圖片,實際工作中作者從網上下載圖片直接放到書稿中仍很普遍。對此,要提醒作者,書中如果要使用大量的圖片,可以從專業的圖片公司購買,也可以自己拍攝;對于漫畫,可以找專業美術人員畫等等。
此外,建議有條件的出版單位成立著作權專職管理部門,或者設法務崗位,利用專業力量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同時,加強對編輯進行相關著作權的培訓。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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