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法理學,本質上就是中國歷代哲學家、思想家、哲人、圣賢所創造的法理學——
“中國法理學史”的蘊蓄
喻中
現代中國知識體系的一些奠基者、擔綱者、引領者,總是在試圖打通現代知識體系與傳統中國知識體系的聯系
清末以前,在天下體系的背景下,傳統中國的知識體系主要是由《隋書·經籍志》所分列的經、史、子、集四個方面的文獻來承載的。十九世紀中晚期以后,在萬國體系的背景下,現代中國逐漸采納了近現代西方生成的知識體系: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在這里,自然科學暫且不論。在人文社會科學的框架下,文學、歷史學、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社會學這樣一些建制性的學科從西方傳來之后,在華夏大地上生根發芽,漸次成長,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早已蔚為大觀。
在這個新的學科體系或知識體系中,也許只有歷史學與四部之學中的史部之學可以形成比較直接的對應關系。歷史學之外的其他學科、其他知識,在不同程度上,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如何處理與傳統中國的知識體系的關系。試想,如果完全割裂這種關系,如果確信傳統中國只有四部之學,而沒有現代學科體系、學問體系中的各個學科、各種學問,那就意味著,傳統中國的知識體系基本上都得送到博物館、關進貯藏室,甚至“漢文”都得廢除。在百年之前,這一類極端的、偏頗的觀點雖然也曾令人矚目,但它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不論是在情感上,還是在理智上,都是不能接受的。更重要的是,百年以來的中國歷史并沒有做出這樣的選擇,百年以來的中國學者也沒有做出這樣的選擇。
以胡適為例,他在美國師從哲學家杜威完成了學業,但回國之后,終其一生,數十年間,念茲在茲的學問,卻集中體現在《中國古代哲學史》《戴東原的哲學》《章實齋先生年譜》之類的論著中。除此之外,關于《水經注》的考證與研究也讓胡適傾注了大量的精力。還有政治哲人蕭公權,1926年,他在康奈爾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之后回國任教,二十世紀中期以后,具體地說,“從一九四九年秋天到一九六八年夏天”,又在美國的“華盛頓大學做了十九年的教課和研究工作”。但是,他的代表作卻是《中國政治思想史》《康有為思想研究》《翁同龢與戊戌維新》《中國鄉村》,等等。這樣的事例在在多有,這里不再一一列舉。
胡適、蕭公權等人身體力行的知識旨趣、自然而然的學術實踐可以表明,現代中國知識體系的一些奠基者、擔綱者、引領者,總是在對接傳統中國的知識體系,總是在試圖打通現代知識體系與傳統中國知識體系的聯系。馮友蘭的《中國哲學史》、蔡元培的《中國倫理學史》、蒙文通的《中國史學史》等等,無不體現了這些著者以現代知識體系、現代學問體系為標準重新裁剪、重新編織傳統知識體系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法理學主要出自哲學家、思想家的創造,把他們創造的法理學編織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國法理學史》
傳統中國確實沒有“哲學”“倫理學”“美學”這樣的學科,甚至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概念。但是,現代的“哲學”“倫理學”“美學”實際關注的問題,在傳統中國同樣存在。在傳統中國的四部之書、四部之學中,已經對現代人關心的“哲學問題”“倫理學問題”“史學問題”做出了各種各樣的回答,并在數千年間,形成了極其豐富、形態各異的文獻。這就為現代學者寫作《中國哲學史》之類的著作提供了足夠的正當性依據。
譬如,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期成稿的《中國哲學史》一書中,馮友蘭就直接把“子學時代”“經學時代”的經典人物稱為“哲學家”。在孔子身后漫長的中國歷史上,哲學家在每個時代都有涌現,每個時代的哲學家都創造了他們那個時代的哲學,中國哲學史就可以據此編織而成。在為馮友蘭的《中國哲學史》撰寫的“審查報告”中,陳寅恪認為:“古代哲學家去今數千年,其時代之真相,極難推知”。雖然“古代哲學家”所置身于其中的時代真相“極難推知”,但他們創造的哲學卻可以探求。根據馮、陳提出的這些論斷與概念,傳統中國自孔子以降的那些往圣、那些先賢,都是“哲學家”,他們創造的哲學都應當載入中國哲學史。既然這樣的定位可以成立,既然這樣的定位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承認,那么,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從中國法理學史的角度來看,根據同樣的邏輯,把那些往圣、那些先賢稱為“法理學家”,也是可以的。還是那些人,在中國哲學史上,他們是哲學家;在中國法理學史上,他們就是法理學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說,即蘊蓄于中國古代的哲學或思想世界之中。
因而,所謂中國法理學史,本質上就是中國歷代哲學家、思想家、哲人、圣賢所創造的法理學(亦可稱為“法理學說”或“法理思想”)的歷史,因為他們在不同的時代創造了中國的法理學,所以他們成了中國不同時代的法理學家;把他們創造的法理學編織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國法理學史》。
以上的討論,旨在回答一個核心問題:為什么“可以”去寫一部《中國法理學史》?或者說,寫一部《中國法理學史》為什么是“可能”的?這也是觸發我研究中國法理學史的動機。
“回歸儒家原典”,理解華夏原典所承載的法理學,是極其必要的
“回歸儒家原典”,重新理解“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理解這些華夏原典所承載的法理學,是極其必要的。當代中國的“法”及其背后的“理”,雖然在某些形式、某些層面、某些維度上,受到了“西方原典”的影響,甚至是較大的影響,但是,當代中國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歸根到底,還是華夏文明生生不息、綿綿不絕、延伸至今的產物;當代中國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與“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之間的血肉聯系,無論如何都是割不斷的。因而,要理解當代中國及未來中國的法理,必須重溫中國固有的法理學的歷史。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近代,法理學(法哲學)作為一個法學科目,尚處于草創階段。同樣,‘中國法理學史’亦屬初生。”就在“中國法理學史”初生之際,梁啟超、胡適、王振先分別寫成的《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中國古代哲學史》(主要是其中的“所謂法家”部分)和《中國古代法理學》頗具典范意義,進而言之,“梁、胡、王各有不同但相互之間又能夠互證互補的創辟,開出了中國法理學和法學史的新方向、新論域。尤其是梁啟超在思想上的博大精深,胡適在哲學上的追根究底,王振先在法學上的謹嚴縝密,都堪稱‘中國法理學史’研究的‘典范’,足為后人取法。”
由此看來,關于“中國法理學史”的研究,早在二十世紀初期就已經開其端緒,并在二十年左右的時間里,形成了“足為后人取法”的學術“典范”。在百年之后的今天,正是在“取法”梁啟超、胡適、王振先等人開創的學術“典范”的基礎上,我寫成了三卷本的《中國法理學史》。其中,我既追溯了從傳說時代到商末周初的中國法理學史,又重述了從春秋到戰國的中國法理學史,還續寫了從漢至清的中國法理學史,以及從近代到當代的中國法理學史。希望通過這部三卷本的《中國法理學史》,致敬“中國法理學史”研究的先行者,同時也加入他們開創的事業中。(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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