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省長城保護辦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春節前夕,省長林武簽署第285號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長城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規劃,建立長城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和解決長城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劃、涂污、挪動、損毀長城保護標志。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城日常養護規則,指導和規范長城保護機構做好長城的日常養護和搶險加固工作。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同時,還規定了在長城上禁止從事的活動,包括取土、取磚(石)、種植;開溝、挖渠;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物;刻劃、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長城建造建(構)筑物;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舉行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伍策 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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