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3月1日起施行
記者日前從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規司獲悉,《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證立法質量,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規定》共7章27條,從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和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等環節對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作出安排。《規定》調整的立法范圍包括: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根據全國人大、國務院授權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規草案,以及提出相關立法建議;起草、解釋、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審議文物方面的立法。
《規定》突出強化四方面,即突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強化年度立法計劃的剛性約束,強化規范立法程序,強化立法后評估和執法檢查。
根據《規定》,立法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全過程;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內容和程序符合憲法和上位法規定;切實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義務的同時明確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職權的同時明確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涉及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立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的頒布施行是文化和旅游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將對加快形成完備的文化和旅游領域法律規范體系,推進文化和旅游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重要作用。(沈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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