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昆明發布“旅游消費警示”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近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暨昆明市旅游監察支隊發布“旅游消費警示”。“旅游消費警示”從組團、發團、導游員等方面做出了行為要求及規范,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旅游消費警示”指出,各旅行社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關規定,嚴禁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嚴禁購物商店尤其是景區景點、公路沿線、休息區、車站、碼頭等旅游者集中的購物場所與旅行社或司陪人員串通,通過購物回扣、返傭,給予“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安排旅游團隊購物或兜售商品;禁止“不合理低價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旅行社發布、銷售“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團隊。
與此同時,“旅游消費警示”也對參團旅游的游客提出警示:選擇昆明的旅行社請登錄昆明旅游質監網,在企業、網址、人員欄目點擊,核查旅行社經營資質和所屬從業人員、分社、服務網點、經營網站網店的備案信息。未備案的旅行社、旅游從業人員、網站網店均不具有旅行社經營及旅游從業資質;請認真查看旅行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內容:明確具體的接待標準,認真查看旅游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對于旅游合同中沒有載明或者屬于推薦的需要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可以拒絕參加,否則將有可能涉及到價格陷阱或產生二次消費。旅游合同要加蓋旅行社印章,旅游費用最好匯入旅行社公司名稱的對公賬戶(可登錄“昆明旅游質監網”查詢),切忌交給個人,并索取正規發票或旅行社公司財務收款收據。
在導游方面,導游員以“政府補貼旅游團費”“政府指定購物店”“支持邊疆獻愛心”“玉器每年有升值空間”“查驗游客消費記錄”等要求每人完成消費金額否則列入政府失信名單”等為由要求游客消費,都是為了誘導、欺騙游客購物編造的說辭,已涉嫌違反《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請廣大游客警惕消費陷阱,理性消費。
此外,對于旅游中的違法、違規等行為,旅游者可以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保留相關的證據。昆明市旅游維權、投訴、舉報、退貨專線電話:0871—12345或登錄“昆明市旅游監察支隊”官方微信公眾號網上辦理。
(伍策 尚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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