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文旅廳公布旅游市場指導案例
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30日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深入推進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治理行動,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布四起旅游市場指導案例,以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案例一 :蘭州某風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案
蘭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蘭州某風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組織旅游活動中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依法立案深入調查。
經查,蘭州某風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8376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甘肅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蘭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甘肅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按程序立案調查。
經查,甘肅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其責令停業整頓5日,并處罰款3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田某某罰款2 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張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蘭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轉辦通知書》內容,對當事人張某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通過詢問調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張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張某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甘肅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蘭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調查函》中反饋的相關線索,對甘肅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依法進行調查,發現其存在以不合理低價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責令其立即改正不法行為的基礎上,依法立案進行深入調查。
經查,甘肅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對甘肅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罰款3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某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遇違法違規行為請撥打舉報電話“區號+12345”
省文旅廳向廣大市民及游客發布溫馨提示: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假期將近,在此提醒廣大游客,旅游出行請務必選擇正規旅行社,切勿參加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網絡旅游定制師”、研學機構、戶外俱樂部、康養機構、租車公司、微信群等組織的旅游活動,注意查驗證照是否齊全,并簽訂旅游合同,請勿向私人賬戶支付定金或團款。
切勿輕信免費旅游、贈送旅游、“超值低價”等宣傳,過低的價格保證不了服務質量,往往暗藏損害游客利益的“陷阱”,莫存僥幸貪便宜圖小利,要樹立理性消費觀念,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以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首席記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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