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研學旅行火爆卻有“坑”法官重點關注這些行為
在多種利好政策影響下,研學旅行已成為炙手可熱的教育模式。截至2023年7月,研學旅行注冊企業已高達2.8萬余家。研學旅行中遇到貨不對板、食宿安全、侵權行為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請收好這份避“坑”指南。
服務內容貨不對板
旅行社應承擔何種責任?
小丁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出訪交流等研學游活動,費用總計36500元。因認為旅行社宣傳和承諾的學習、調研等活動均未實現,且在機票、行程等方面亦嚴重不符,故以旅行社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退款及三倍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國際出訪交流協議(學生專用),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且合同中明確載明為“親子團”,不適用旅行社發放的國際交流使團環球出訪圖鑒的宣傳內容;旅行社在合同簽訂前存在宣傳不當,在履行過程中存在未履行深度交流及研學活動義務、游覽路線變更造成路途耗時長、旅游服務標準降低等違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不應認定其構成欺詐。綜合考慮合同履行前后的各種因素及旅行社的支出成本,法院判決旅行社應退還小丁18250元,駁回小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旅游法第五章規定了旅游服務合同訂立、合同內容、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小丁與旅行社之間簽訂了包價旅游合同,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載明的內容及行程安排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中明確載明了“親子團”,旅行社發放的宣傳冊系另團內容,該宣傳冊中宣傳和承諾的內容不能作為雙方合同內容。旅行社在宣傳中存在問題,雖不構成欺詐,但在履行合同義務的細節上存在問題,如未充分告知相關旅游活動內容、行程變更等導致服務標準降低,應認定旅行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暑期是研學旅行較為集中的時期,各研學旅行企業在宣傳過程中經常出現夸大宣傳、宣傳冊與具體合同不符等情況,并在宣傳階段發放的行程單中附“行程有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出團前主辦方提供的行程文件為準”的說明。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大對研學旅行企業規范運營的監督管理;研學旅行企業應強化誠信經營理念,避免夸大或虛假宣傳等行為,對可能出現歧義的內容進行詳細解釋,嚴格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消費者提供愉悅身心、豐富閱歷的服務;消費者被宣傳吸引簽訂旅游服務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條款內容與宣傳內容不一致的,及時指出或提出異議,明確合同內容,保護自身權益。
供應標準良莠不齊
食宿安全如何保障?
某游學活動承辦企業選任的餐飲供應企業存在廚師不穩定、飯菜質量差、不衛生等問題,就餐學生在饅頭中吃出老鼠屎,游學企業遂以提供餐飲服務的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為由,未予支付合同尾款,引發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公司簽訂的游學合作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根據雙方約定,游學期間費用為每人每天100元人民幣,伙食標準明確要符合人體健康相關要求,若因供餐企業原因造成安全或服務質量問題,責任由供餐企業承擔,情節嚴重的承辦企業將不支付費用。本案中,供餐企業提供的食物不衛生,屬于可能損害學生生命健康安全的嚴重情形,故活動承辦企業有權按約定不予支付合同尾款。
法官釋法:
研學旅游、專項夏令營等教育旅游活動通常涉及多層法律主體,其中主辦方多為學校或教育培訓機構,承辦方多為掌握相關資源的旅行社或個人,承辦方再通過單級或多級選任,招攬提供教育、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供應方,復合型經營模式易衍生上下游產業糾紛。基于不同功能定位和服務內容,“研學”可能涉及教育培訓、旅店服務、租賃、旅游合同等不同法律關系。因部分主、承辦方選任招攬服務單位的標準不明確、審查不嚴格,學生及家長亦以掌握相關服務主體的經營能力情況,實踐中出現因選任不審慎導致供應質量不達標等問題,違背《研學旅行服務規范》關于交通、住宿、餐飲、人員配置等基本服務要求,易侵害參訓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法官提醒:
旅游相關監管部門應規范研學游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合同條款、投訴處理等內容,督促規范教育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質量、實現研學目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強化研學旅行企業資質審核把關,加強對與研學游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科學設置從業人員準入標準體系,促進形成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需求相匹配的優質服務;研學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科學提高服務單位的選任門檻,在確定服務保障企業前做足資格審查和盡職調查工作,并在確定服務主體后及時向家長學生披露主體經營情況、履約能力及相關標準,確保信息對稱、監督得當;研學游旅供應企業應嚴格落實《研學旅行服務規范》國家標準要求,做好學員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學生家長應加強對主辦方選任、服務供應質量等重點情況的關注,通過合理行使監督權、知情權,維護學生“研學游”安全。
詐騙“陷阱”套路多樣
活動真實性如何分辨?
被告人小麗冒用某公司舉辦的“ACT青少年英語實用能力交流展示”組委會名義,虛構美國ACT總部聯合上述組委會組織美國行夏令營活動的事實,與兩名家長簽訂協議,騙取6.66萬元,被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小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故以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小麗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釋法:
目前市面上的研學團多由教育培訓機構、旅行社、文化傳媒公司等主體組織。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實踐中,部分機構不具備辦學資質,通過給學校回扣等方式爭搶項目資源,行為涉嫌行賄、受賄罪;部分個人冒用知名或有資質企業的名義,虛構開展赴國內外高校等地游學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罪。
法官提醒:
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自治組織應加大聯合執法和源頭治理力度,充分發揮政府監管和研學協會等社會組織自治作用,嚴格研學行業企業資格準入,合力嚴打“無資質辦學”;學校應加強對合作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內部監管,堅決防治“微腐敗”行為制約研學旅游“大環境”健康發展;學生家長應注重對辦學機構、活動項目、牽線個人等重點信息的審核,盡量通過官方正規渠道購買研學旅游服務,避免誤入詐騙“陷阱”遭受財產損失。
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時有發生
身心健康如何保障?
被告人為研學旅行提供駕車服務,其利用搭載被害人到清華大學等地旅游上下車之機,以觸摸隱私部位的方式,分別對多名兒童進行猥褻,被檢察院以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參加研學旅行的學生乘坐被告人駕駛的大巴車,過程中被告人與多名學生有肢體接觸,且觸摸了敏感部位,充分證明其利用駕駛大巴車搭載被害人之機,分別對多名兒童進行猥褻的事實。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釋法:
猥褻兒童罪侵犯的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我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研學旅行市場魚龍混雜、品質難辨,與研學旅行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人員,其人員素質有參差,可能會實施不軌行為給學員身心帶來傷害。
法官提醒:
組織學員參加研學旅行,其目的在于拓展視野、豐富知識,加深與自然和文化的親近感。市場監管主體應加強管理,設置科學的從業人員準入標準體系,并強化從業審核和從業禁止的運用;學校、家長做好學員安全防控和安全教育工作,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兒童要深化“隱私”的概念,告訴他們如遇隨意接觸自己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告知父母或者老師,樹立正確的自我認識和防范意識,謹防研學旅行成為兒童身心健康的“隱形殺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韓筱 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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