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課堂:外出旅行如何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從青山湖區法院獲悉,10月31日晚高峰期間,青山湖區法院法官胡加龍做客江西交通廣播電臺直播間,以“外出旅行時,如何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為主題,結合真實案例對旅游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解讀。
問題一
簽訂旅游合同后,如果不能出游或不想出去了
該怎么辦?
旅游開始前,旅游者因身體不適或臨時任務而不想出游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尚未發生的實際費用,但也應當承擔旅游經營者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
不過也有一種比較好的辦法,就是將行程轉讓給第三人。在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轉給其他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可以拒絕,同時旅行費用也可以根據新情況合理增減。
案例
吳某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上海游。行程開始前一天,吳某卻突發疾病,無法如期出行,于是向旅行社申請退團并要求退回費用。旅行社卻認為這是因為游客吳某的個人原因導致無法出行,旅行社本身不存在過錯,只能退回尚未預定項目的費用。經法院調解,旅行社按比例退回吳某相應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二
出游過程中受到傷害
該怎么辦?
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警示告知義務,比如: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告知景點的開放場所和時間,警示特定活動不宜參加的群體,等等。如果旅行社未盡到相應義務,導致旅游者身體受到傷害、財產遭受損失的,旅行社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因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承擔責任外,旅行社仍負有補充責任。
案例
章先生通過某網絡平臺向某旅行社為自己和其母親購買了2份2023年1月29日的一日游產品。旅游過程中,其60多歲的母親不慎滑倒摔在礁石上,隨團導游沒有過問,后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章先生和其母親只能自行乘坐快艇返回岸上,提前結束了行程。
章先生對旅行社的處理方式十分不滿,返程后向旅行社投訴了帶隊導游,并要求該旅行社退款并賠償其坐快艇的費用。經法院調解,該旅行社承認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未能在意外發生后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同意將一日游費用和乘坐快艇的費用全部退還給游客,雙方達成和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三
旅游中發生糾紛而心情不暢
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雖然旅游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追求精神愉悅,但即便是旅行社存在合同違約行為,目前法律上也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直接規定
但是,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到身體傷害的,其既可以選擇合同之訴,也可以選擇侵權之訴。如果選擇侵權之訴,是可以向侵害人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的。在此,提醒旅游者在訴訟時,要選準訴爭的法律關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問題四
遭遇導游強制消費
該怎么辦?
依據法律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旅游者遇到類似的強制消費情況,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問題五
發現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是掛靠的
該怎么辦?
旅游業是行政許可的行業,該經營許可制度是為了保障具有相應資質尤其是有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經營主體進入市場,排除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主體,從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掛靠行為導致不具有經營條件的主體進入旅游市場,擾亂了經濟管理秩序,表現形式為“借照經營”,并通過向掛靠人收取管理費來維系,該行為規避了國家行政管理,損害了旅游者合法權益。如果發現旅游經營掛靠行為,旅游者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同時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遭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也可以主張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六
旅行社的行程服務與約定不符
該怎么辦?
旅游者在報名時即與旅行社即簽訂了旅游合同,確定了行程,明確了路線等內容。因此,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旅行社及導游擅自變更旅游行程,額外收取費用,系違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遺漏了旅游景點、減少了服務項目或者降低了服務標準,旅游者有權要求退還未完成項目的費用。如果旅行社有欺詐行為的,旅游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案例
周某與女朋友一直都很想去昆明旅游,好不容易有了假期,便一同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6天5日游,行程包含昆明、保山、騰沖、大理等景點,團費3500元。然而,在實際行程中,旅行社卻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無故取消昆明景點,只退回門票費。周某兩人主要是為了昆明景點才報團旅游,對旅行社這一安排十分不滿,要求旅行社予以賠償。經法院調解,旅行社賠償游客240元/人,雙方達成和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來源:青山湖區法院 伍策 胡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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