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例:滑雪時被“追尾”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嗎
一年一度的滑雪季已經開始了,許多滑雪愛好者已經蠢蠢欲動、躍躍欲試了。但作為一項高危險運動,因滑雪引發的糾紛并不在少數,場上“追尾”是最常見的一種事故。但“追尾”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嗎?
2023年初的一天,在龍井市某滑雪場雪道內,滑雪者王某從后方將另一名滑到雪道緩沖區域、尚未停穩的滑雪者吳某撞傷。事故造成吳某左臂骨折,醫療費用支出共計6800余元。但王某僅在事故當天支付2000余元后便拒絕賠償剩余醫療費。案件庭審時,王某對事故的發生經過表示認可,但對責任認定存在異議。王某認為,滑雪本身是高風險運動,吳某應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在其滑到緩沖區后,應立即離開雪道,不可在雪道上停留,其被“追尾”撞傷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滑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應保持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根據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顯示,在吳某進入緩沖區域、尚未站穩之時,王某從后方將其撞倒,吳某無法知曉從后方到來的危險。而王某作為后方滑雪者應保持與前方滑雪者的距離,控制自己的速度,顧及前方滑雪者的優先權,以防對他人造成傷害。在進入緩沖區域時,王某未能及時減速并進行避讓,致使吳某被撞傷,故本案不符合“自甘風險”的適用條件,王某對于吳某的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外,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滑雪活動的固有風險性有足夠的認識,但仍愿意參與其中,屬于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后,最終確定原告吳某、被告王某分別按照20%和80%的比例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大家,滑雪作為一項公認的高危險運動,滑雪者應當合理評估自身的能力,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雪道。在滑雪過程中,要多注意觀察,避讓人多雪段,與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離,在超越時為被超越者保留足夠的安全空間,注意觀察周圍滑雪者的動向,作出準確判斷并及時避讓。同時,應嚴格遵守滑雪規則,不要無故在雪道停留,否則一旦被人撞傷,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激烈運動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并不能全部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雙方的擔責比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 2023-12-18北京豐臺:推出3條冰雪游玩線路 感受冬日時光
- 2023-12-18銀發撬動旅游大市場 群體旅行方式更新潮多樣
- 2023-12-1812306App購票升級 票價折扣信息更直觀清晰
- 2023-12-18山東:威海機場跑道已重新開放 航班陸續起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