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報對公共場所安全問題的連續報道引發關注熱點,在此類事件的責任劃分中,呈現出多個行為主體之間存在混合過錯為判定結果,要想進一步精細劃分責任,還應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險“兜底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這個“安全保障義務”并沒有明確的標準,甚至因時、因地、因人而異。例如,部分老舊車站的設施竣工時符合相關標準,卻可能因客觀條件無法更新,或維護滯后而成為隱患。此外,旅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在行走中,也要承擔一定觀察、注意的義務,從而導致責任比例難以精準量化。
對于此,我們可以探索保險兜底,將爭議化解成責任共擔,以更好地保障各方權益。首先是強化保險“第一賠付人”的角色,針對現有乘意險投保率、賠付率雙低的現狀,可以借鑒汽車運輸中的交強險制度,一方面降低現有保費金額,以提供基礎的出行安全保障;另外一方面根據年齡、行程距離等因素,將保費金額綜合計入至票價中。此外,對于老年群體等高風險旅客,可聯合保險公司設計針對性產品,如“銀發出行險”,覆蓋跌倒、擁擠踩踏等常見風險。
當然,保險兜底并不是旅客的“單向奔赴”,政府也可引導車站管理者通過投保“公共場所安全責任險”轉嫁風險,并將保費支出與安全評級掛鉤,倒逼其加強設施維護與隱患整改。同時,建立全國統一的鐵路意外傷害保險數據庫,實現事故類型、賠付標準的透明化,減少理賠糾紛。
我們應該認識到,與其在事故發生后糾結責任比例,不如以保險為支點,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后補償”的全鏈條機制,讓保險真正兜住“安全底線”,實現旅客權益、管理責任與社會效率的多贏。(席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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